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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技术标准咨询10
洁净技术标准咨询10
7.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4.1
洁净厂房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设计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以及建筑物的体积等因素确定。
7.4.2
洁净厂房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的要求。
7.4.3
洁净室的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不含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小于
10L/s
,同时使用水枪数不少于
2
支,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
10m
,每只水枪的出水量应按不小于
5L/s
计算。
7.4.4
洁净厂房内各场所必须配置灭火器,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规范》(
GBJ 140
)的要求。
7.4.5
洁净厂房内设有贵重设备、仪器的房间设置固定灭火设施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的规定个,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器系统时,宜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不应采用卤代烷
1211
以及能导致人员窒息和对保护对象产生二次损害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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