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 5468-91 |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 GB/T16157-1996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Ⅰ时段 |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二、三类区 | 150 | 120 | | 其它锅炉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二类区 | 250 | 200 | | 三类区 | 350 | 250 | | 燃油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一类区 | 80 | 80 | 1 | 二、三类区 | 100 | 100 | | 其它燃料油 | 一类区 | 100 | 80* | 1 | 二、三类区 | 200 | 150 |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50 | 50 | 1 |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 适用区域 | SO2排放浓度(mg/m3) | NOx排放浓度(mg/m3) | Ⅰ时段 | Ⅱ时段 | Ⅰ时段 |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 全部区域 | 1200 | 900 | / | / | 燃油锅炉 | 轻柴油、煤油 | 全部区域 | 700 | 500 | / | 400 | 其它燃料油 | 全部区域 | 1200 | 900* | / | 400* | 燃气锅炉 | 全部区域 | 100 | 100 | / | 400 |
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 燃煤收到基灰分(%)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 Ⅰ时段 | Ⅱ时段 | 层燃锅炉 |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 | 150 | 120 | 1 | 其它锅炉(≤2.8MW(4t/h)) | Aar≤25% | 1800 | 1600 | 1 | Aar>25% | 2000 | 1800 | 其它锅炉(≤2.8MW(4t/h)) | Aar≤25% | 2000 | 1800 | 1 | Aar>25% | 2200 | 2000 | 沸腾锅炉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 | 15000 | 15000 | 1 | 其它沸腾锅炉 | / | 20000 |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 | 5000 | 5000 | 1 |
4.6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SIZE="3">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 MW | <0.7 | 0.7~<1.4 | 1.4~<2.8 | 2.8~<7 | 7~<14 | 14~<28 | t/h | <1 | 1~<2 | 2~<4 | 4~<10 | 10~<20 | 20~≤40 | 烟囱*低允许高度 | m | 20 | 25 | 30 | 35 | 40 | 45 |
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 折算项目 |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 α=1.7 |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 α=1.8 | 燃油、燃气锅炉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 α=1.2 |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