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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

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
 
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山西省2013年生鲜乳质量**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点
全省所有有生鲜乳生产收购行为的县(市、区)。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国家监测计划80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所有样品原则上按照来源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合作社三类主体开办的收购站1:2:2的比例进行抽检。在抽样频次上,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1次,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专业合作社开办的收购站全年至少抽检2次。当贮奶罐内设隔断且承运不同收购站生鲜乳的应视为不同抽样对象,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样品。
样品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5种违禁添加物(上半年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β-内酰胺酶;下半年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省级生鲜乳配套监测计划与全省畜产品例行监测结合进行,由省饲料兽药监察所执行。监测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监测项目为三聚氰胺。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各市在组织抽样时进行现场检查(见附件3和附件4),并现场填表判定。
(二)、抽样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规范》(见附件2)和《生鲜乳抽样方法》(见附件5)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受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
(三)、检测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1mg/kg。检测结果高于检出限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22388-2008)**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并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进行判定。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革皮水解物:依据《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进行检测,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46-2003)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样品,检测单位应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如果对结果有异议,检测单位应在当地立即进行复检。如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项指标不合格,并书面通知当地畜牧主管部门。
4、硫氰酸钠: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进行检测,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5、β-内酰胺酶:应在现场(或当地)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4U/ml。采用卫生部指定方法《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测方法杯蝶法》进行确证,结果呈阳性即判定为不合格。
五、时间安排
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国家生鲜乳监测计划抽样405批,其中生鲜乳收购站305站、运输车100个,分别为太原(36站、13车)、晋中(36站、15车)、吕梁(3站、2车)、阳泉(3站、2车)、运城(11站、3车)、临汾(15站、5车)、晋城(2站、1车)、长治(10站、4车)、忻州(40站、6车)、朔州(104站、34车)、大同(45站、15车);7月10日前,完成国家生鲜乳监测计划抽样405批,其中生鲜乳收购站300站、运输车105个,分别为朔州(152站、55车)、大同(66站、19车)、太原(28站、8车)、晋中(26站、15车)、忻州(28站、8车),并将样品及现场检查表送省饲料兽药监察所;省所5月10日、10月10日前完成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省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监测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6/wawmilk,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省级生鲜乳配套监测计划的抽样时间和要求,由省饲料兽药监察所安排。省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分别于2013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奶业生产及发展现状、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六、有关要求
(一)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饲料兽药监察所要高度重视2013年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监管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检查、抽样和检测工作,确保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并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禁添加行为。
(二)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省饲料兽药监察所要按照省农业厅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的总体部署和抽检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抽检工作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省所要在完成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报送省厅饲料奶站管理办公室,并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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