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修订草案稿 V2.1)
20140710
目 次
目 次 I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品规格及命名 3
4.1规格 3
4.2.产品型号命名 3
5技术要求 3
5.1有害物质释放量 3
5.2待机功率 3
5.3洁净空气量 3
5.4净化能效 3
5.5噪声 4
5.6净化寿命 4
6试验方法 4
6.1 测试的一般条件 4
6.2 试验设备 4
6.3标准污染物 5
6.4有害物质释放量 5
6.5待机功率 5
6.6洁净空气量 5
6.7 净化能效 5
6.8噪声试验 5
6.9净化寿命试验 5
6.10适用面积计算 5
6.11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 6
7 检验规则 6
7.1检验分类 6
7.2出厂检验 6
7.4型式试验 6
7.5检验样品处理 7
8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
8.1标志 7
8.2包装 7
8.3运输及贮存 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试验舱结构 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及评价 1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气态污染物净化能力(洁净空气量)试验方法及评价 13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净化寿命测试评价方法 15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适用面积推算方法 17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能力测试方法 19
前言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舱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
本标准和GB/T 18801-2008的主要差异如下:
——在“范围”中,将空气净化器的电源电压作了调整,同时,将“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风道式净化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列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的范围;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对“目标污染物”的分类说明;同时增加了“额定状态”、“待机状态”、“待机功率”、“洁净空气量衰减率”和“适用面积”等内容;对“试验舱”做了补充说明;
——在“产品规格及命名”中,将“产品分类”内容移入“范围”;
——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5.1“有害物质释放量限制”、5.2“待机功率”的要求,并对5.4“洁净能效”和5.5“噪声”指标做了调整;
——在5.3 “洁净空气量”中,对不同性质目标污染物的测试与评价,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在“试验方法”中,增加并细化了6.1 “测试的一般条件”的相关内容;对6.2 “试验设备”的相关内容做了详细规定;对试验用标准污染物提出了要求(见6.3);
——增加了有害物质中释放量试验方法(见6.4)、待机功率的试验方法(见6.5);
——将洁净空气量CADR的试验与评价方法列入附录B(颗粒物)、附录C(气态污染物);在对气态污染物评价中(附录C),对净化能力评价方法做了修订;
——对 6.9 “净化寿命试验”内容做了补充和修订,附录 D;
——增加了 6.10“适用面积计算”内容,附录 E;
——增加了 6.11“风道式净化装置的净化性能试验”内容,附录F;
——在8.1“标志”中,增加了 “性能特征标志”的内容要求;
——对空气净化器性能试验舱的要求作了重新核定,附录A。
本标准附录B、C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A、D、E和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如下:
本标准**发布于2002年9月,第1次修订于2008年6月,第2次修订于2014年。
空气净化器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术语和定义、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三相额定电压不超过380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
下列产品也适用于本标准:
—— 在公共场所由非专业人员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 小型、便携式空气净化器,乘用车空气净化器
—— 风道式净化装置
—— 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产品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注1: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述工作原理或工作方式的空气净化器:过滤式、吸附式、络合式、 化学催化式、光催化式、静电式、等离子式、复合式等;
注2:复合式指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净化原理,可去除一种或多种空气污染物的空气净化器;
注3:带有空气净化功能的空调器、除湿机、新风机等检测时仅针对其空气净化功能。
本标准不适用于:
—— 专为工业用途而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 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气和瓦斯气体)特殊环境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 专为医疗用途设计的空气净化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ISO 780,MOD)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ISO 2859-1,IDT)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214.1 声学 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器具噪声测试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704-1 ,EQV)
GB 4706.4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65, IDT)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1551.3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净化功能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空气净化器 air cleaner
对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种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以下简称“器具”)。
3.2目标污染物 target pollution
成分构成明确的特定空气污染物,主要分为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微生物三大类。
3.3 试验舱test chamber
规定了形状、尺寸和换气次数等基本条件,用于测定器具对空气中目标污染物去除能力的限定空间。其规格见附录A。
3.4额定状态 rated condition
制造商明示的实现*佳净化性能的工作状态。
3.5待机状态standby condition
器具连接到供电电源上,仅提供重启动、信息或状态显示(包括时钟)功能,而未提供任何主要功能的状态。
注:重启动是指通过遥控器、内部传感器或定时时钟等方式使器具切换到提供主要功能模式的一种功能。
3.6待机功率 standby power
器具在待机状态下的输入功率,以瓦特(W)为单位。
3.7 自然衰减 natural decay
在规定空间及条件下,由于沉降、附聚、表面沉积、化学反应和空气交换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空气中的目标污染物浓度的降低。
3.8 总衰减 total decay
在规定空间及条件下,由于自然衰减和器具净化运行的共同作用,导致空气中的目标污染物浓度的降低。
3.9洁净空气量 clean air delivery rate (CADR)
器具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力参数;表示器具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用字母Q表示,以立方米每小时(m3/h)为单位。
注:具备新风引入的器具及设备,不适用该指标。
3.10净化能效 energy efficiency
器具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洁净空气量,用字母η表示,以立方米每瓦特小时(m3/(W•h)为单位。
3.11 净化寿命 cleaning life span
当空气净化器(或可更换净化部件)针对某种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在规定条件下持续工作,其洁净空气量降低至初始值的50%时,累计所使用的时间,用(天)表示。
3.12适用面积 effective room size
器具在规定的条件下,经过推算,能够满足对颗粒物净化要求所适用的(*大)居室面积,以平方米(m²)为单位。见附录E。
4 产品规格及命名
4.1 规格
空气净化器以目标污染物(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大洁净空气量作为命名规格和基本参数,单位m3/h。
5技术要求
5.1有害物质释放量
器具的有害物质释放量需满足GB 4706.45第32章、GB 21551.3中第4章的要求。
5.2待机功率
器具的待机功率实测值应不大于2.0W。
按照6.5的试验方法,对器具的待机功率进行测试。
5.3洁净空气量
器具针对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
按照6.6及附录B规定的试验方法,对颗粒物的洁净空气量进行实测与评价。
按照6.6及附录C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气态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进行实测与评价。
5.4净化能效
5.4.1净化能效
器具对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净化能效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按照6.7规定的方法,分别对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净化能效进行测试。
5.6净化寿命
空气净化器(或可更换净化部件)的净化寿命实测值应不小于标称值的90%。
按照6.9及附录D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对器具洁净空气量衰减率的测试,对净化寿命进行评价。
5.7 微生物检测与评价
器具对微生物的净化能力应符合GB 21551.3中的要求。
6试验方法
6.1 测试的一般条件
a) 除对试验环境条件另作具体规定的试验外,型式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 (50±10)%,无外界气流,无强烈阳光和其他辐射作用的室内进行。
b) 试验电源为单相交流正弦波,电压和频率的波动范围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
c)被测样机应在生产厂说明书规定的使用状态下进行试验。
6.2 试验设备
试验前检查污染物发生、测量和记录等器具,均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试验用仪器仪表的性能 、精度、量程应满足被测量的要求。
a)用于型式试验的电工测量仪表,除已具体规定的仪表外,其精度应不低于0.5级,出厂试验应 不低于1.0级。
b)温度计:精度应在0.5 ℃以内。
c)湿度计:精度应在5%以内。
d)计时仪表:其精度应在0.5 %以内。
e)粒子计数器,测试粒径范围应包括(0.3-10)μm,仪器量程应满足106个/L(如果量程达不 到,应配置合适的稀释器;或采用经过计量的同等类精度的仪器)。
f)可吸入颗粒物质量浓度测试仪,精度应在0.01mg/m3以内。
g)气态污染物质量浓度分析仪,精度应在0.01mg/m3以内。
在线即读式分析仪需定期校准,与化学法或色谱法测得的数据比较偏差应不大于±10%。
h)分光光度计,精度应在0.005以内。
6.3标准污染物
a)颗粒物:香烟,焦油量为8mg。
b)气态污染物:发生源产生的气体纯度大于99%。
c)微生物:白色葡萄球菌或其他有明确出处的微生物。
6.4有害物质释放量
参考GB 4706.45第32章和GB 21551.3第4章。
环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www.dghuanyi.com)是一家专门从事研发与制造环境试验设备的公司,经营包括氙灯老化试验箱、臭氧老化试验箱、VOC环境舱、冷热冲击箱、恒温恒湿箱、冷热冲击试验机、高低温循环试验箱、高低温箱、步入式恒温恒湿试验室、高低温冲击试验箱、二厢移动式温度冲击箱、 高低温交变箱、步入式高低温室、二次元影像测量仪、步入式老化室、烧机老化房、大型工业烤箱、高温老化房、氙弧灯老化试验机 、臭氧老化试验箱 、精密烘箱、振动试验机、高加速冲击台、单翼跌落试验机台、盐雾试验机、甲醛环境舱、汽车整车环境舱等模拟环境试验设备。并以提供专业意见,完善的产品配套及快速的售后服务,在各大电子、电脑、家电、通信、化工、科研、**等行业客户中,均得到广泛的认可及嘉许.
环仪仪器公司(www.huanyi-group.com)充分利用从事环境试验工程领域多年的研究数据、非标产品的开发,及为客户维护各国同类产品的服务中,累积了大量的设计、生产、技术改良、检测、计量、售后服务的经验,我们关注客户提出的所有有关于环境试验的问题,根据用户不同要求,为用户提供具有*优价格比的环境试验设备与可靠性解决方案。我们真诚感谢您选择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的产品与满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