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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检测指令的详细介绍

    RoHS, 全称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即《电气电子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使用限制指令》。为了控制电气电子设备中六种主要有害物质的含量,RoHS指令需要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等六种有害物质不得超标。其中镉含量*高允许值是100ppm(0.01%),其他五种含量*高允许值是 l000ppm(0.1%)。

    本指令对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部件、修理部件和再利用部件不适用。企业出口欧盟的产品必需符合以上的有害物质的限量需要, 并且要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不符合需要的产品将会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

    RoHS指令于2005年12月31日转换成欧盟各国的法律法规,厂商则将于 2006年7月1日开始产品要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需要。欧盟RoHS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原则上涵盖所有耗能产品,但主要是针对用电和固体、液化及气体燃料的产品。欧盟RoHS指令不仅影响到成品的厂商,还会影响到零部件的厂商。

    指令需要:厂商必须对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生态评估,即针对所用的原材料、产出物、生产过程、包装、运输及销售、安装及维修、使用、寿终的分析。评估包括原材料及能源的消耗评估、对环境的影响评估、预计的废弃物及再循环利用方法的评估。

    RoHS指令中“电子电气设备”指正常运行需要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和下表中列出的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且这些设备的设计电压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RoHS指令的函盖范围为AC1000V、DC1500V以下的由目录所列出的电子、电气产品:
1、IT及通讯仪器:计算机、传真机、电话机、手机等;
2、小型家用电器:吸尘器、电熨斗、电吹风、烤箱、钟表等;
3、大型家用电器: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空调等;
4、民用装置:收音机、电视机、录象机、乐器等;
5、照明器具:除家庭用照明外的荧光灯等,照明控制装置;
6、玩具/娱乐、体育器械:电动车、电视游戏机;
7、电动工具:电钻、车床、焊接、喷雾器等(需安装的大型产业工具除外);
8、医疗器械:放射线**仪、心电图测试仪、分析仪器等;
9、监视/控制装置:烟雾探测器、恒温箱、工厂用监视控制机等;
10、自动售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