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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

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计量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第1条轨道衡检定与管理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对促进国内外贸易、保

证铁路运输**、加强企业经济核算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加强轨道衡的管理,确保轨道衡量值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是国家轨道衡计量站的组成部分,经国家计量局授权,具有国家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职能,在铁路局的领导和当地省、市、自治区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下,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法规,负

责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检定和监督管理。

第3条国家轨道衡计量分站设置在铁路局计量所(分所)或衡器管理所内,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

站名义开展轨道衡计量工作。

**章 职责和任务

第4条负责本分站管内所有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贸易结算用轨道衡的强制检定,以国家轨

道衡计量站××分站的名义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专用印章由国家计量局发给。

第5条在轨道衡检定、修理和监督管理方面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6条统一管理本分站管内轨道衡的安装和大修工作,并对其修理、维护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承担各单位轨道衡的选型、购置、安装、调整等技术咨询业务。

第7条动态轨道衡的周期检定,逐步由各分站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8条厂矿交通运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要求分站对其非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进行检定时,分站应予以检

定并出具检定结果证明。

第9条参加有关轨道衡计量的下述工作:技术仲裁和技术认证;轨道衡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新产品的鉴定

;轨道衡量值传递和检测方面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经验交流等。

第10条建立健全轨道衡计量分站管理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轨道衡周期检定和监督管理、计量

标准器的管理和送检、设备的维护保养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计量标准器的管理

第11条负责编制分站计量标准器的送检计划并按期送检。检衡车和大砝码送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

天平、小砝码等计量标准器就近送路局计量所或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12条新置和修理后的计量标准器(包括各类型检衡车)应按第11条规定及时送检,经检定合格后

方准投入使用。

第13条根据检衡车厂修、段修日期编制年度厂修、段修计划。检衡车厂修计划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汇总后报铁道部安排;段修由分站所属铁路局在指定车辆段进行。

第四章 检衡车的挂运

第14条检衡车和衡器维修车的挂运,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分站要根据轨道衡的检定计划,编制检衡车

挂运计划,及时与运输部门(包括车站、编组站)联系;运输各部门应密切协助,优先挂运,保证轨道衡检定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轨道衡的日常管理

第15条贸易结算用轨道衡要逐台编制一览表,注明型号、技术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安装地点、

设备保管员、周检日期和交接站等,按台建立轨道衡的技术档案。

第16条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铁路单位,须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方

能开展大修业务;承担轨道衡大修的非铁路单位,须经分站进行考核并报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发证后才能开展大

修业务。

第17条 按国家规定核收检定费用。

第六章 人 员

第18条分站应设计量监督员、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轨道衡的计量监督、技术业务和管理工作

。

第19条分站的计量监督员,由国家计量局责成国家轨道衡的培训考核,合格者由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量局发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

第20条分站应有一定数量的检定员负责轨道衡的检定工作。必须经考核合格持有“检定员证”的人担

任,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21条检定员的技术考核和培训由国家轨道衡计量站负责。站应组织检定员的日常业务学习,经常进

行职业道德教育。凡是《计量法》的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坚持计量法制管理,

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

第七章 附 则

第22条分站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分站轨道衡计量管理细则,并报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备案。

第23条本办法由国家计量局和铁道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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