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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和地区(组织)对纺织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

部分国家和地区(组织)对纺织品中甲醛的限量要求
国 别 限于定甲醛含量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限定指标及主要内容/(mg/kg)≤
中国 2003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技术规范按产品*终用途分为三类,其中:婴幼儿用品(A类):20;直接接触皮肤用品(B类):75;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C类):300.2002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18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按产品*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婴幼儿用品(Ⅰ类):不可检出;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装饰材料(Ⅳ类):300.
瑞士等20国 2005年1月1日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Oeko-TexStandard100-2005按产品*终用途分为四类,其中:婴幼儿用品(Ⅰ类):不可检出;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Ⅱ类):75;非直接接触皮肤用品(Ⅲ类):300;装饰材料(Ⅳ类):300.  
法国 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 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
欧盟 欧盟生态纺织品标签(Eco-labelling)婴幼儿纺织品、内衣及床上用品:30;外衣:100;窗帘、家具纺织品、地毯:300.
英国 甲醛检测方法标准 织物中的游离甲醛:700;释放甲醛:1000.
日本 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日本第112号法令(1973)
《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服装:75;与皮肤直接接触较少的服装(如衬衫):300.
    外衣:1000;2周岁以下婴幼儿服装:20.日本厚生劳动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婴儿用品:吸光度A~A0:0.05以下(相当于15~20);其他产品:75. 日本纺织品检查协会标准

2周岁以内婴幼儿Af值:0.05(相当于15~20);内衣:75以下;男女衬衣:300以下;男女便裤及裙子:1000以下.
芬兰 1988年4月1日起生效的纺织品中甲醛限量法令(210/1998)2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2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30;在通常使用中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100;在通常使用中不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300.
美国 2005年1月31日,美国健康和公共事业部及公共卫生局发布的致癌物质报告甲醛被列入一类致癌物质,服装工业提出各种服装的释放甲醛限量为:500.
德国 993年10月20日发布危险品法附录3第9款规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量大于1500时,必须用德文和英文注明
奥地利 BGBL Nr.194/1990规定 产品中的甲醛含量超过1500时,需要标注.
荷兰 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的甲醛含量限定相关规定禁止含过量甲醛(120)的商品进出口.该新规定并未完全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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