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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发布

国务院总理温**近日签署第610号国务院令,公布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发布新华社9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条例规定,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条例还规定,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捕捞、养殖渔船;

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武装警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