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更衣室 | 浴室(淋、池、盆浴) | 桑拿浴室 |
室温(℃) | 25 | 30~50 | 60~80 |
二氧化碳(%) | ≤0.15 | ≤0.10 | - |
一氧化碳(mg/m3) | ≤10 | - | - |
照度(lx) | ≥50 | ≥30 | ≥30 |
水温(℃) | - | 40~50 | - |
浴池水浊度(度) | - | ≤30 | - |
3.2 卫生要求
3.2.1公共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
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新建、改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3.2.5目前尚不能取消的池浴,在池浴间内必须设置淋浴喷头,池浴内的喷庆数按更衣室床位数的1/5设置。相
邻淋浴喷庆的间距不小于0.9m。
3.2.6池浴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小于池水总量
的20%。
3.2.7盆浴间须设淋浴喷头顾客用毕的浴盆应清洗**。
3.2.8公用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茶具、毛巾和拖鞋**应执行GB9663
中表2的规定。修脚工具应执行GB9666有关理发用具**要求。
3.2.9浴室内不设公用脸巾、浴巾。
3.2.10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所用垫巾应及时更换,保持清洁整齐。
3.2.11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3.2.12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
显标志。
3.2.13有顾客住宿的公共浴室,住宿用床上用品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中有关规定。公共浴室附设的理发店、
美容店应执行GB9666规定。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辽宁省卫生防病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
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超草人尚翠娥、董善亨、李长善、***、崔玉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