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清新机安规(UL867)免费下载-(环仪仪器环境舱厂家)
总则
1 适用范围(空气清新机性能测试舱)
1.1 本要求适用于额定功率在600V或以下,根据《国家电气规则ANSI/NFPA 70》,拟采用的除掉空气中的灰尘和微粒的空气清新机.
1.2 本标准的要求不适用于使用在《国家电气规则ANSI/ NFPA 70》中所定义的危险位置和清洁空气的电子空气清新机.
1.3 本要求不适用于拟用于移除加热和通风系统中发现有微粒和灰尘的空气清新机.
1.4《安装空调和排风装置的国际防火协会的标准,NFPA 90A》和《安装暖风机和空调装置,NFPA 90B》包括对导管型电子空气清新机的安装要求。
1.5 产品的特征、性能、零件、材料或系统的更新或与本标准所覆盖的要求有差异,包括火灾、电击或伤害到人的危险的评估,应使用适当的附加零件和*终产品的要求,以维持标准预期的原始的**程度。产品的特征、性能、零件、材料或系统的与特殊要求或标准规定相冲突的,不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要求的修正版将以适当的方式采纳对标准的改进、修正和完善的建议。
2 概括
2.1 部件
2.1.1 除了2.1.2中指出的部件,本标准所适用的部件,应符合对部件的要求. 见附录A:适用于使用在标准的适用产品的零件标准清单.
2.1.2 一个零件不需遵循专门要求:
A) 本标准适用产品的部件,在应用中,不必包含的特征或性能, 或
B) 被标准的要求所废弃的.
2.1.3 一个零件应被用来符合它的用途的拟用条件的额定功率.
2.1.4 特殊零件是指结构特征不完整或性能容量受到限制. 此类零件仅在限制的条件下使用, 譬如某种温度不能超出指定限制, 只能在指定的条件下使用.
2.2 测量单位:
2.2.1 没有圆括号的为要求值,有圆括弧的为注释或近似值.
2.3 未注日期的参考
2.3.1 出现在本标准的要求中的任何未注明日期的参考的代码或标准将参考*新版本的代码或标准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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