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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2.81
:620.182
商品煤样采取方法
GB475—83
代替GB475—77
Methods for sampling salable coal samples
国家标准局1983-06-15 发布1984-01-01 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从运输机的煤流中、火车、其他运输工具和煤堆上采取褐煤、烟煤和无烟煤的商品煤样。
1 总则
1.1 商品煤样是代表商品煤平均质量的煤样。商品煤样的分析化验结果作为检查商品煤质量的依据。
1.2 商品煤样应在煤流中采取,也可在运输工具顶部及煤堆上采取。采样时不应将该采的煤块、矸石和黄铁矿漏掉或舍弃。
2 采样工具
2.1在煤流落煤处采样时所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的开口孔径是所采煤中*大粒度*的2.5~3倍,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的煤样,能充分容纳所采煤样,采样器的运行速度以不丢弃煤样为准。
*按GB477—80《煤炭筛分试验方法》规定的筛子过筛;筛上物产率*接近5%的那个筛孔的尺寸,称为该种煤的*大粒度。
在横截皮带运输机煤流采样时,所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应能采出煤流全断面煤样。
在运输工具顶部采样时,所使用的机械化采样器应能按本标准规定的采样点上采取煤样。
 
人工在运输工具顶部采取*大粒度不超过150mm 的商品煤样时,使用的尖铲宽度约250mm,长度约300mm。
3 采样**度
3.1 原煤、筛选煤、炼焦用精煤和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等产品的采样**度按表1 的规定确定。
4 分析化验单位
4.1供炼焦用精煤和特种工业用煤,按煤种、分用户以1000t(±100t,下同)为一批进行采样,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其他煤只按煤种,不分用户,以1000t为一批,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
如果一列火车的发运量超过1000t 或不足1000t 时,可按实际发运量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
4.2 采取出口煤的商品煤样时,按煤种、分国别以**实际发运量或交货批量,作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
5 煤流中采样
5.11000t原煤、筛选煤、炼焦用精煤和其他洗煤(包括中煤)应采取的*少子样数目,根据产品计划灰分,分别按表2的规定确定,并均匀地分布于煤的有效流过时间内,煤量超过1000t时子样数目,由实际发运量(出口煤按交货批量或**实际发运量)的多少,根据式(1)计算确定:
 
式中m——实际应采子样数目,个;
n——表2 所规定的子样数目,个;
M——实际发运量,t。
煤量不足1000t时,子样数目按实际发运量的多少,根据表2所规定的数目按比例递减,但*少不得少于表2所规定数目的1/3。
5.2 煤流中每个子样重量不得少于5 kg。
 
5.3在煤流中采样时,可根据煤的流量大小,以一次或分两次到三次横截煤流的断面采取1个子样。分两次或三次采样时,按左右或左、中、右的顺序进行,采样的部位均不得有交错重复。
在横截皮带运输机的煤流采样时,采样器必须紧贴皮带,不允许悬空铲取煤流。
 
                图1
 
               图2
6 运输工具顶部采样
6.1在火车顶部采取商品煤样时,300t到一列火车装载煤量应采取的子样数目,根据煤炭品种确定。对于炼焦用精煤、其他洗煤及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按图1所示,沿斜线方向在1,2,3,4,5位置上按5 点循环采取1个子样;对于原煤、筛选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图2所示,沿斜线方向采取3个子样。斜线的始末两点应位于距车角1m处,其余各点须均匀地布置在剩余的斜线上。各车的斜线方向应一致。
6.2煤量不足300t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时,原煤、筛选煤应采*少子样数目为18个;炼焦用精煤、其他洗煤(包括中煤)、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应采的*少子样数目为6个。每节车皮在斜线上采取1 个、3 个或5个子样。当3节及以下车皮的煤量为一个分析化验单位时,多余的子样数目可在与图1 或图2交叉的斜线上采取。
 
6.3每个子样的*小重量根据商品煤的*大粒度,按表3规定确定。人工采样时,如一次采出的子样重量不足本标准规定的*小重量,可在原处再采取一次与**次采取的合并为一个子样。
原煤按附录B 所述方法确定子样重量。
6.4煤炭装车后,应立即用机械化采样器或尖铲插入采样。用户需分析核对时,可挖坑至0.4m以下按本标准6.1条和6.2条要求采样。
6.5原煤及块煤按GB477—80《煤炭筛分试验方法》的规定过筛,粒度大于150mm煤块(包括矸石、黄铁矿——下同)超过5%时,筛上物应按GB474—83《煤样制备方法》破碎缩分并分析化验其灰分。在采取商品煤样时,不再采取大于150mm的煤块,但该种商品煤的灰分按公式(2)计算报出:
 
按附录B 的方法采取进行筛分试验的煤样。
6.6 汽车运输煤炭时,可按1000t 煤不少于60 个子样和沿斜线采样的原则,采取商品煤样。
7 煤堆采样
7.1 1000t 煤的子样数目按表2 规定确定;煤量不足1000t 时,子样数目由实际煤量的多少,
根据表2 所规定的数目按比例递减,但不得少于表2所规定的数目的一半;大于1000t煤的子样数目按本标准5.1条公式(1)计算确定。
7.2煤堆上的采样点,按所规定的子样数目,根据煤堆的不同堆形均匀布置在顶、腰、底或顶、底的部位上(底在距地面0.5m处)在采样点上,先除去0.2m的表层煤,然后采样。
7.3 每个子样的*小重量按表3 和附录B 的规定确定。
7.4 在煤堆上不采取出口煤的商品煤样。
8 全水分煤样的采取
8.1 全水分煤样既可单独采取,也可在煤样制备过程中分取。
8.2 单独采取全水分专用煤样。
8.2.1 在煤流中采样,按均匀分布采样点的原则,至少采取10 个子样,作为全水分煤样。
8.2.2在火车顶部采样,应在装车后立刻进行,其方法是沿斜线按5点循环的顺序(见图1),在每节车皮上采取1个子样,合并成为全水分煤样。
8.2.3 子样重量分别按本标准5.1 条和6.3 条的规定确定。
8.2.4 一批煤也可分几次采样。各次采取的子样数目同上,以各次测定结果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批煤的全水分结果。
8.2.5 在煤堆中不单独采取全水分专用煤样。
8.3 在制备商品煤样过程中分取全水分煤样。
8.3.1 按GB 474—83 规定执行。
一批煤也可分几次分取全水分煤样,以各次测定结果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批煤的全水分结果。
8.4采取全水分煤样以后应立即制样或立即装入口盖严密的塑料桶或镀锌铁桶中,并尽快制样。另外,也可用塑料袋装样密封,在满批量后尽快制样。
附录A
采样**度的核对
(补充件)
A1 对1000t煤,可在煤流、运输工具顶部或煤堆上,以6个分样的形式采样,每个分样的子样数目为表2所规定子样数目的1/6,如应采的子样数目不能被6整除时,要适当增加(不能减少)子样数使其成为6的倍数。各子样要交错地放入6个容器中。以灰分大于20%的原煤为例,按表2规定的子样数目为60 个,则
第1、7、13..号子样采入第1 个分样中;
第2、8、14..号子样采入第2 个分样中;
....
第6、12、18..号子样采入第6 个分样中。
这6个分样需单独缩分并分析化验水分、灰分。取不超差的平行结果的平均值作报出结果。如6个分样间的干基灰分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差(极差)在4.9A~1.2A( A为表1 所规定的采样准确度)之间(在本例中为9.8~2.4之间),则认为按表2规定的子样数目采样已达到表1所规定的采样**度;如极差大于4.9A(本例为9.8),表示按规定的子样数目采样时,达不到规定的采样**度,则应增加子样数目(一般先增加规定数目的50%),再按上述方法进行核对。如6个分样间的干基灰分的极大值和极小值之差(极差)在4.9A~1.2A之间(本例中为9.8~2.4之间),则认为按增加的子样数采样已达到表1所规定的采样**度;如果极差小于1.2A(本例为2.4),则可将增加后的子样数目减少33%,按上述方法再次核对,以确定达到采样**度的子样数目。
A2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一般需连续进行二次或三次试验(分二周至三周进行),如连续二次符合要求(或不符���要求)或三次中有二次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表示该半年中的采样达到(或未达到)规定的**度要求。
附录B
确定原煤子样重量和大于150 mm 煤块比率的筛分试验
(补充件)
B1 在火车顶部采取该两项试验的筛分煤样。
B2 对1000t 煤,不论车皮容量大小均按本标准图1 所示,沿斜线方向,按5点循环,在每节车皮上采取1个重量不小于30kg的子样,始末两点离车角的距离为1m。
B3 合并各子样为筛分煤样,称出重量(约600kg 左右),**到0.5kg。
B4分别过150,100,50,25mm的圆孔和方孔筛子,称出筛上物的重量,**到0.5kg,计算筛上物占整个煤样重量的百分数,得出大于150mm煤块所占的比率。
B5 取筛上物产率*接近50%的那个筛孔的尺寸,作为原煤的*大粒度,并以此粒度,按表3规定,确定原煤的子样重量。
B6 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试验,试验结果代表半年内(或更短时间内)原煤的*大粒度和大于150 mm煤块所占的比率。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世齐。
本标准于1964 年10 月**发布。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院北京煤化学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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