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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题注】

**章总 则

 

制定本条例。**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

 **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

 

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

 

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章 防 尘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

 

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

 

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

防尘设施。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

 

用。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

 

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

 

职工**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

 

术标准的监测。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

 

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并教育职工

 

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

定期向职工公布。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

 第四章 健康管理

 

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

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

况。**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

 

岗位,并给予**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管部门给予奖励。**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

 

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

的处罚,需经由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擅自施工、投产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

 

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

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

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

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

 第六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条例的实施办法。**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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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TSI粉尘仪系列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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