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食品**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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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食品**法》亮点-ATP荧光检测仪技术文章
2009年6月1日不仅是国际儿童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以下简称《食品**法》)正式实施的日子。联想到2008年波及**的“毒奶粉”事件曾经给数千万儿童家长带来的恐慌,选择在这**正式实施食品**法,自然让人们联想到这部法律与国家命运和未来的关系。[1]
1食品**法的简介
从起草、制定到审议通过历时五年,跨越两届**人大常委会,历经四次审议,足以体现《食品**法》的重要性。该部法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政府的执政信誉,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这是我国食品**法制建设史上又一个里程碑。该部法律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事故发生,增强食品**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整体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食品**法的亮点与解析
2.1设立国务院食品**委员会,完善食品**分段监管体制
《食品**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监管工作[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风险评估、食品**标准制定、食品**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
亮点解析: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加之影响食品**的食品链环节众多,食品**监管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在我国很难实现,因此《食品**法》规定我国食品**监督管理实行分段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然而食品**分段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的弊病在于很难实现食品**监管的“无缝监管”,可能存在监管的“真空地带”,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委员会作为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监管工作恰好弥补了分段监管体制的先天不足。
2.2明确食品**风险评估制度,确保食品**监管依据的科学性
《食品**法》确立了食品**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法》规定,食品**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标准和对食品**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结论时,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亮点解析:食品**管理没有科学的依据,一切的监管都是空中楼阁。多年来我国对于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的基础研究十分薄弱,食品**法将食品**风险评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了固化,显然会推动我国食品**危害的研究水平,对于我国食品**监管会起到科学依据的作用。
2.3统一食品**标准,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一致性
《食品**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可靠。并规定食品***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标准。除食品**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家标准相一致。
亮点解析: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很多,包括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标准的部门不一,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这样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很难确定依据那个标准,同时食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依据的标准也不一致,甚至出现同一个企业同一产品不同部门执法执行不同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势必会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标准的波动,很难保证食品的**性。《食品**法》将食品标准进行统一,由卫生部统一发布,保证了食品**标准的严肃性,同时能够真正发挥食品**标准的威力。
2.4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食品**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法》还规定,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亮点解析:食品检验是判定食品**与否的重要途径,《食品**法》规范了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程序、食品检验规范的制定部门和食品检验公正性的责任归属,保证了食品检验的公正性。
2.5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责任人,守好食品**的**道防线
《食品**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亮点解析:近年来发生的食品**事件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作为或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是导致食品**事件发生主要原因。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的**责任人,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等,从而守好食品**管理的**道防线。
2.6 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确保添加剂使用**
《食品**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风险评估,证明**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亮点解析: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生产当中是不可或缺,但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违规使用,就会适得其反[3]。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一直是困扰食品**的顽疾,老百姓甚至谈添加剂色变。《食品**法》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将会起到规范和威慑的作用。
2.7 增强进口食品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
《食品**法》对食品进口做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家标准的要求。
亮点解析: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大量流向国内市场,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法》的三项举措: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家标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制度;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必须具有中文标识等能够有效的监管进口食品,能够保障老百姓像购买国内食品一样清晰的鉴别进口食品的好坏,这将有效保证进口食品的**。
2.8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彰显“以人为本”的理念
《食品**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标准的**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食品**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法》为了保证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
亮点解析:*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食品**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样的处罚力度符合民众对于食品**管理力度的要求。优先民事赔偿责任彰显了《食品**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2.9 设立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食品**损失的*小化
《食品**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亮点解析:食品召回制度,虽然是一个事后的补救措施,但可以将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不符合食品**标准食品的影响范围尽可能控制到*小。《食品**法》将召回分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动召回和监管部门的责令召回,这样既能够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又能保证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的**影响控制到*小,这将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展望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百姓的消费已经由过去的吃饱转变为今天的吃好[3],因此公众对于食品**的关注不断提高,同时我国政府审时度势,积极借鉴国际社会的食品**先进管理经验,及时调整和科学规划食品**战略,制定并实施了《食品**法》,这部法律的制定实施表明了政府对食品**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解决食品**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保证食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