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难不是放任“注胶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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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缺的不是技术手段,而是监管态度。在时下,如何提高监管态度,强化监管责任,远远比强调技术手段更加重要

  近日,天津多个水产批发市场和社区农贸市场被曝销售“注胶虾”。记者买了两批“注胶虾”样品,试图找相关检测机构检测注入虾体内的“透明物质”为何物,但多家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都称“无法检测”,要有明确的检测项目和目的,才能做检测,否则“不知从何下手”。(2月16日《***》)

  不能检测并非检测部门的过错,因为技术与反技术从来都是相互的。造假技术的提高,以及法律及程序性限制,监管在技术层面的滞后就在所难免。2011年,**人大常委会食品**法执法检查组曾对各地进行检查,结果表明,我国目前2200种食品添加剂中,有检验标准的只占总数的近四成。这也就意味着,有六成食品添加剂无法检测。

  在之前,地沟油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局,卫生部先后两次向社会征求地沟油检测方法,但大多因为检测方法特异性不强而不能成为主要手段。这意味着,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攻关之后,技术突破毫无进展,新的成果也还需要时间才能得到实现。至于“注胶虾”,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从专业的角度说,其症结不在于对检测物无法检验,而是对检测没有相应的标准。比如,检验什么,怎么检验都需要一个参照物、一个指南才能确定。于是,这就导致了一个奇怪的现象——靠经验和手感都能确定的结果,但在技术层面却得不出结论。如同看病,中医的“望闻问切”就可以确定病种病情;但在西医,由于检测手段的限制,可能就无法得到相应的答案。从某种程度上讲,技术在某个时候起着限制作用。

  客观地说,在行政监督当中,技术检测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如果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对违法行为定性会形成障碍,对监管本身起着一定的束缚作用。但技术只是监管手段中的一种,且是一种辅助手段。因为证据的获得有多种途径,在一个证据链当中,除了技术结果,还有物证、言证、书证、人证,都可以对“注胶虾”进行定性,并依法处理。比如,去年公安部查处的地沟油大案,以及假药案,都是通过源头追溯而破获并结案,并没有多少检测技术依赖。相反,如果过度拔高技术检测的功能,就可能成为监管不作为的借口,甚至成为监管者开脱责任的理由。

  没有技术支撑,监管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在技术手段落后的年代,监管同样存在并发挥作用。即便在时下,技术手段虽然已经很先进,但在基础的县乡**,受经费、人才的限制,技术手段十分欠缺,这是否证明可以不监管,或放松监管?笔者从事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多年,虽然没有相应的技术手段辅助,但我们依然查处了大量案件,众多制假贩假行为依然没有逃脱处罚。于其他案件同样如此,检测手段只是一种辅助工具,并非主要手段。比如对于食用油监管,便可从进货渠道追踪,是否有进行索证索票,是否进行了账簿登记,这些都是非常有效的线索,在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实践证明,只要有心监管,手段从来不是问题。

  无法检测不能成为放过“注胶虾”理由。与国外相比,我们缺的不是技术手段,而是监管态度。在时下,如何提高监管态度,强化监管责任,远远比强调技术手段更加重要而紧迫。地沟油、注胶虾即便有了检测手段,也难以保证就会就此绝迹。时下*重要的在于,如何通过强化责任追究与强化,提升监管的责任与态度,从而努力实现监管手段的**与跟进。而这,也是我们无以回避的“源头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