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香精亟待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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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多家包子店被曝采用香精调制包子馅料,甚至使用一些不明香精,引起广泛关注。综合各地曝光的事件,记者发现,本不该在餐饮业直接使用的香精其实早在此次曝光的“香精包子”之前就已经在部分使用了。

  违规使用存在**隐患

  记者查证获知,食用香精是参照天然食品的香味,采用天然和天然等同香料、合成香料精心调配而成具有天然风味的各种香型的香精。包括水果类水质和油质、奶类、家禽类、肉类、蔬菜类、乳化类以及酒类等各种香精。香精的品种繁多,使用方法也很复杂,但一般必须遵守一些原则,比如要使用肯定能溶解的香精,要按不高于1‰—2‰的比例添加,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添加。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食用香精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郑福平教授称,行业内多次开会讨论,大家都认为餐饮行业不能直接使用食品香精。因为使用食品香精提香用量很小,在正规的食品加工厂里,特定的工艺,在特定温度条件,保证加香料使用**。而餐饮行业、特别是小餐饮点直接使用食品香精,很难保证添加量**,混合均匀,也不具备相应的环境条件等,使用时存在诸多**隐患。

  郑福平称,香精使用者多是食品加工厂,由于正规工厂的设备、技术、环境等条件都有保障,能对香精的用量等进行严格的要求,所以可以**使用食品香精。但像包子店这种餐饮企业,可以使用调味料,但食品香精不属于调味料。这些餐饮企业没有能力和条件使用好香精,把握不好香精的准确用量和合理的添加工艺。

  据悉,目前餐饮行业中使用香精非常普遍,更有甚者个别企业或者个人用香精,色素掩盖食品的**品质。

  违法产业链有多长?

  香精香料是食品行业中常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饮料、焙烤食品、休闲食品等食品细分行业中,它能够使本身没有香味的食品产生香味,也能够增强或改善食品本身的香味,甚至能够用来掩盖或修饰食品本身固有的风味。对企业而言,香精香料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产品的受欢迎程度,但也正是因为其所具备的巨大作用才导致一些小作坊、不法企业滥用香精香料,对消费者饮食**造成隐患。

  实际上,除了此次媒体曝光的包子外,在一些小的街头店铺、快餐店、大排档、小作坊等,也或多或少存在使用香精的情况。在集贸市场,汽车站周边,就有许多卖煮玉米的小贩,浓郁的玉米香味令人垂涎,不少市民闻香都会尝鲜。但调查发现,这种浓香的水煮玉米通常都添加了玉米香精,这样可以使玉米的香味更浓,口感更好,而且放一整天都不会变馊。

  此外,记者还发现,除了包子、米线,各种饮料也盯上了香精。近几年酒吧以及奶茶店都推出了不少色泽鲜艳的花果茶,声称是从西方引入的。起初店家多是用果汁、玫瑰花等花草调制而成,有些还类似中医里的药膳,具有一定的保健美容功效。但是由于调制所需的花草价格较高,水果汁制作麻烦,一些经销商就开始尝试用成品水果汁饮料来代替果汁,渐渐就转变成为用色素、香精来作为原料降低成本。现在由色素香精勾兑的茶已经成为商家们普遍的做法。用一点香精色素就能调配以假乱真的“果汁”,为了防止沉淀变味,还必须在饮料里添加防腐剂。

  记者统计,在餐饮行业,包子店、米线店、烧烤店、砂锅店、火锅店、奶茶店和果汁店等直接使用香精其实并不鲜见。

  食品监管难度大

  对于香精香料的监管,早在去年10月份,国家就出台实施了《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其要求使用香精的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须包括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许可证号**“食品添加剂”、“不可直接食用”字样等内容。但是,规定的出台并没有对一些小的流动的餐饮业态起到更大的约束作用。反而,小餐饮业已经成为食品**的重灾区和食品监管的重点对象。

  虽然我国食品卫生法规中并未规定肉馅中不能使用香精香料,但《食品**法》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上述事件中,包子馅料中使用主要成分是乙基麦芽酚的香精香料确实涉嫌非法添加。目前,包括朝阳、昌平两区卫生监督等部门已经对相关非法包子店与加工店进行查抄,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各相关部门均表示监管难度较大。

  专家指出,近年来关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闻可谓此起彼伏,针对此类事件,国家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完善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加大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增加食品添加剂的定期不定期检查次数,并增强违法使用添加剂行为的惩罚力度。各地政府也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出台各种措施加强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专家认为,食品添加剂之所以产生监管难等问题,首先归因于餐饮业“小、杂、乱”的格局。在生活节奏加快的现阶段,餐饮业方便、快捷等特性逐渐成为消费者追求的目的,餐饮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这种即食性也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使监管部门无法对产品进行检验。其次,食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管仍然采取卫生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等多部门分工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方式容易造成各部门责权之间存在灰色地带,进一步加大监管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