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规定餐厨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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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内首部关于城乡环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餐厨垃圾管理作出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此外,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以公众参与为主体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原则、机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对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整治的制度,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在城乡环境治理方面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授权性规定等。同时,为了改变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等现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