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食品污染物限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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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对污染物的定义是指:不是被故意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并且这些物质可能出现在食品的生产、包装、运输或储存的各个阶段,也可能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由于这些物质对食品的质量产生消极影响,且威胁着人类健康,欧盟采取系列措施来降低食品中的污染物。

    欧盟委员会对下列污染物采取了系列措施,这些污染物包括:毒枝菌素(黄曲霉**、赭曲霉素A、镰刀菌**、棒曲霉素)、重金属(镉、铅、汞、锡)、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芬香烃(PAH)、3-氯丙醇(3-MCPD)。

    欧盟对食品中污染物的相关规定的依据是1993年2月8日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EC)No315/93,规定食品中污染物的共同程序,该条例规定污染物含量达到毒理学水平而危害公众健康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必须设置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大限量。

    委员会条例(EC)No1881/2006,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高含量中规定了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大限量值。该条例于2007年3月1日实施,对以下食品中的以下污染物设定了*大限量值:硝酸盐、毒枝菌素(黄曲霉**、赭曲霉素A、棒曲霉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烯酮、伏马菌素)、重金属(铅、镉、汞、锡)、3-氯丙醇(3-MCPD)、二恶英和二恶英类多氯联苯、多环芬香烃(PAH)。

    欧盟食品中具体污染物的限量标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