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之星”固态照明灯具认证计划由美国能源部于2007年9月颁布,2008年12月该计划又进行了重大修订,目前*新的为1.2版。该计划首先对灯具、LED模块/阵列/电源等提出通用要求,然后将固态照明灯具分为A类和B类,对不同类型灯具进行相应规定。
1. 范围
“能源之星”固态照明灯具认证计划(1.2版)主要适用于以下产品:
用于一般照明的固态照明产品(SSL),其中包括具有显著照明功能的装饰类产品;
既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产品,也适用于住宅用产品;
仅适用于被设计连接至电力网(electric power grid)的产品。
下列产品除外:指示用的SSL,如交通灯和出口标志;**装饰的产品;用于改进现有设备的产品。
2. 通用要求
通用要求分为对所有灯具、LED模块/阵列(Modules/Arrays)、户外灯具、电源模块以及包装的通用要求。
(1) 对所有灯具的通用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对所有灯具的通用要求
相关色温(CCT) | 标称CCT(K) | CCT(K) |
2700 K | 2725±145 | |
3000 K | 3045±175 | |
3500 K | 3465±245 | |
4000 K | 3985±275 | |
4500 K | 4503±243 | |
5000 K | 5028±283 | |
5700 K | 5665±355 | |
6500 K | 6530±510 |
色空间均匀度 | 不同方向的色度变化(例如视角的改变),必须位于CIE 1976(u',v')色度图的加权平均点(Weighted Average Point)的0.004以内 |
色彩维护 | 产品生命期间的色度变化应位于CIE 1976(u',v')色度图上的0.007以内 |
显色指数(CRI) | 户内灯具不小于75 |
关闭状态功率 (Off-state Power) | 关闭状态时不得消耗功率;但具整体占用、运动、光控或具独立智能寻址功能的除外,其在关闭状态时的电消耗不得超过0.5瓦 |
保证书 | 必须提供*低3年内对有缺陷的电子部件进行维修或替换的保证书;对于住宅用品,书面保证书在出货时应包括在产品包装上 |
热管理 | 灯具制造商应遵守有关热管理的器具制造商指南、认证程序和检测程序 |
(2) 对模块/阵列的通用要求:
这方面要求主要体现在对LED光源的流明维护系数方面,它要求在合格的灯具中使用的LED封装/模块/阵列至少应在以下时间点维持初始流明的70%:
住宅户内:25000小时;
住宅户外:35000小时;
所有商业用途:35000小时。
(3) 对户外灯具的通用要求:大于13瓦的墙上使用的户外灯具须包含一体式的感光开光,保证白天灯具自动关闭。
(4) 对电源模块的通用要求如表2所示:
表2 对电源模块的通用要求
功率因数 | 住宅用≥0.7 商用≥0.9 |
*低工作温度 | 户外灯具之电源应有-20℃或更低的*低运行温度 |
*大测量的电源机箱或制造商指定温度测量点(TMPps)的温度 | 在实时操作时,不超过制造商建议的*大机箱温度或TMP温度 |
操作输出频率 | ≥120 Hz |
电磁及无线电频率干扰 | 制造商指定用于住宅灯具的电源需符合FCC针对消费者使用的要求(FCC 47 CFR Part 15/18消费者发射限值 ) 制造商指定用于商用灯具的电源需符合FCC针对非消费者使用的要求(FCC 47 CFR Part 15/18非消费者发射限值 ) |
噪音 | 电源需具A级声音分类 |
瞬时电流保护 | 符合IEEE C.62.41-1991 中A类操作 |
(5) 包装要求:包装中应包含宣称任何已知的与光控、调光器或定时装置不兼容的文档。
3. A类:近期应用
A类主要是针对现有的或近期应用的灯具提出的要求,它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又分为住宅用和非住宅用。其中住宅用灯具包括厨房橱柜照明、便携式案头工作灯、内嵌式、平面安装及吊顶筒灯、带罩吸顶灯、凹槽口照明、带定向头的表面安装灯具、户外门廊壁灯、户外台阶灯、户外走道灯、户外杆型/悬臂式装饰灯具,非住宅用灯具包括内嵌式、平面安装及吊顶筒灯、架装橱柜工作灯、便携式案头工作灯、洗墙灯、柱灯。每类灯具都对其*低光输、*低光效、区间流明密度、允许色温等进行了详细要求(见表3、表4)。
表3 住宅用灯具“能源之星”要求
灯具类型 | *低光输 | 区间流明密度 | *低灯具光效 | 容许色温 |
厨房橱柜照明
|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低125流明(初始值)的光输。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125=*低要求光输(流明)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2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4lm/W | 2700K/3000K/3500K |
便携式案头工作灯 | 20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9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内嵌、平面及吊顶筒灯 | 孔径≤4.5英寸:345流明(初始值);孔径>4.5英寸:575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75%的光输(双边对称)。 | 35lm/W | 2700K/3000K/3500K |
带灯罩的吸顶灯 | *大灯具宽度≤8英寸:375流明(初始值);>8英寸:750流明(初始值) |
| 30lm/W | 2700K/3000K/3500K |
凹槽口照明 |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低200流明(初始值)的光输。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200=*低要求光输(流明) | 灯具在120°~15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35%的光输。 | 45 lm/W | 2700K/3000K/3500K |
带定向头的表面安装灯具 | 灯具应提供每头*低200流明的光输(初始值) | 灯具在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35 lm/W | 2700K/3000K/3500K |
户外门廊壁灯 | 15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4 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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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台阶灯 | 5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0 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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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走道灯 | 10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5 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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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杆型/悬臂式装饰灯具 | 30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9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灯具不应在110°以外区间发射任何光。 | 35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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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非住宅用灯具“能源之星”要求
灯具类型 | *低光输 | 区间流明密度 | *低灯具光效 | 容许色温 |
内嵌、平面及吊顶筒灯 | 孔径≤4.5英寸:345流明(初始值);孔径>4.5英寸:575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75%的光输(双边对称)。 | 35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架装橱柜工作灯
| 灯具应提供每直线英尺*低125流明(初始值)。光输要求可由以下公式计算:测量的灯具长度(英寸)/12×125=*低要求光输(流明)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60%的光输,在60~90°区间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2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9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便携式案头工作灯 | 200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0~6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85%的光输(双边对称)。 | 29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洗墙灯 | 575流明(初始值) | 灯具在20°~40°的区间内至少应提供总流明值(初始值)之50%的光输(双边对称)。 | 40lm/W | 2700K/3000K/3500K/4000K/4500K/5000K |
柱灯 |
| 灯具在90°~110°的区间内应提供的光输不应超过总流明值(初始值)之15% ,灯具不应在110°以外区间发光。 | 35lm/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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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类:未来性能目标
B类确定了一个能源之星认证产品需要达到的未来性能目标,并且要求2011年9月30日之后必须符合这些要求。在光效方面,要求至少达到70 lm/W。这是根据现有的高性能的节能灯具的水平确定的。目前*高性能的T8荧光灯与电子镇流器配套大概拥有约100 lm/W的系统效率,其固定器具的效率约为70%,因此灯具效率大约为70 lm/W。此外,能源之星还计划对眩光作出要求。而其它要求与A 类要求保持一致,不过“*低光输”及“区间流明密度要求”这两项指标在B类中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