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颁布两年 实施效果一般

分享到:
点击量: 23302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三聚氰胺奶粉、化学火锅、苏丹红……近年来,媒体接二连三爆出食品**事件,部分百姓甚至感到“没什么可吃了,吃什么都不**”。

  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如今,它已经颁布两年了,其实施效果如何?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梳理了近两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事件发现,《食品**法》在一些事件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有不少问题等待解决。

  毒豇豆、假香米、致癌油事件:处罚迅速 信誉渐复

  2010年1月25日至2月5日,武汉市农业局在抽检中发现来自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洲镇和三亚市崖城镇等地的5个豇豆样品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武汉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对不合格豇豆予以销毁。2月6日,武汉市农业局向海南省农业厅发出协查函称,自函告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海南生产的豇豆进入武汉市场。此后,上海、重庆、广东、江西等地也发现类似情况。

  不久,农业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海南省三亚市市委针问责农业局4名官员:三亚市农业局局长宫建国在全市被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三亚市农业局调研员庞世卿被全市通报批评;三亚市农业局副局长兼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罗宏伟被停职检查6个月;免去黎明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的职务。

  事件过后,海口市龙泉镇为5000亩豇豆“建档”,田间记录档案卡上有种植户所用农药时间、名称、使用浓度等项目,上报镇、区、市农业部门以备案。

  记者梳理发现,《食品**法》颁布实施以来,类似“毒豇豆事件”这样在曝光后得到迅速处置的事件还有不少。其中比较典型的还有假冒五常香米事件和金浩茶油致癌事件。

  五常大米颗粒饱满,质地坚硬,色泽清白透明;饭粒油亮,香味浓郁,是日常生活中做米饭的佳品,素有“贡米”之称。

  2010年7月12日,陕西西安大规模制售假冒五常大米事件曝光,市场上绝大部分“五常米”竟然是“杂牌米+香精”熏出来的。7月13日,西安市工商局在对全市116个市场、142个超市的检查中发现,销售涉嫌掺杂使假的五常米的经营户84户,超市56家,查封的五常大米涉及51个品种91种规格,总量为203吨,其中,标志为五常稻花香的大米共计8.3吨。

  黑龙江省五常市组成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延辉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市质监局、工商局、稻米中心、农委、绿办、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立即对涉及的6家米业公司进行质量检查,依据结果做出严肃处理以至关停的决定。

  2010年8月30日,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茶油产品被查出致癌物苯并(a)芘超标却秘密“召回”的事件被媒体曝光,该公司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3月17日生产的9个批次苯并(a)芘含量超标。

  随后,金浩公司在网上发布了问题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等。该公司还表示,“消费者需对照自家的产品,若确实属于问题油,可致电金浩茶油北京分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会为消费者进行登记,一周内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召回问题油,以一赔十”。

  在金浩公司发致歉信承认9批次茶油致癌物超标后,2010年9月2日北京沃尔玛、家乐福、物美、超市发等多家大型超市都采取紧急措施,对金浩所有产品不分批次予以**下架。

  “《食品**法》还是起到了很大作用。”曾参与《食品**法(草案)》立法论证的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食品**法》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确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与召回制度,强化**事故的处理方式,加强食品**事故的法律责任。

  其中*重要的是改变以往各部门“各管一摊”的监管体制。以前是各管一摊,互相不衔接,供销管流通,质检管生产,农业部管原料,《食品**法》则尽可能地消除分段监管的弊端,成立了食品**委员会来负责协调,解决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监管扯皮问题。

  2010年2月,我国设立国务院食品**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国务院食品**委员会主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任国务院食品**委员会副主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些事件能够得到迅速处理,也归功于这些年我国食品科学、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等方面水平的提高。另外,一些食品**事件发生后,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也起到推动作用。

  化学火锅、肌溶小龙虾事件:真相难解 结论难求

  继2004年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火锅底料市场存在不正常利用化学添加剂的情况后,2010年再爆“化学火锅”事件,曝光一些地方的火锅市场存在使用“火锅飘香剂”、“辣椒精”和“火锅红”等化学添加剂的情况。

  对此,中国烹饪协会火锅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烹协”)称,此说纯属谣传。2010年12月22日上午,该委员会公布中国火锅企业食品**状况,称占**市场7成份额的100家知名火锅企业底料检查100%合格。

  有网友认为中烹协火锅专业委员会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他们有些人自己本身就是经营火锅的老板”,网友表示,必须要有专业权威部门的鉴定,这个部门不应该跟此行业有任何关联,不应该是利益共同体。

  “我们也没有检测,我们只是让它提供生产**的许可文件,我们从提供的这些数据资料,使用的配方、批准结构上来看是没有问题的。”对于网友和公众的质疑,中烹协秘书长冯恩援这样回答。

  另一起至今尚无权威结论的食品**事件是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食用小龙虾导致肌溶解”事件。从2010年7月开始,南京不同医院陆续收治了因食用小龙虾而入院的病人。与普通的食物中毒不同,这些患者并没有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而均表现为肌肉酸痛难忍,医生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情况严重的还因肾功能受损,出现了“酱油尿”。据一些媒体报道称,致病“罪魁祸首”为洗虾粉。

  2010年8月24日,南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疑似食用龙虾致病的有关情况。南京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曹劲松介绍,到召开新闻发布会时为止,还未查明食用小龙虾与产生横纹肌溶解症的具体关联因素,相关部门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小龙虾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食品**法》*主要的是一种风险监管,重在防患于未然,但同时风险也存在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需要决策者在证据和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做出行动。目前受到检测科技等方面的影响,有些事件的因果关系很难确定,“比如一个人吃了火锅后肚子疼,你很难证明这就是火锅的原因”。另一方面,也需要产业经济利益,“比如南京小龙虾事件,当前技术没办法确定是哪种物质致病,总不能就不让吃小龙虾了。”如果要处理的话,必须要进一步细化,比如要弄清楚哪个区域的哪批小龙虾出了问题,不能一刀切。

  中国人民大学农村农业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则认为,我国目前缺乏像国外那样的可追溯系统,因此出现食品**问题后,相关的利益者都会千方百计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