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产品质量**监管及法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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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的农业结构以畜牧业为主导,种植业以谷类作物和园艺作物为主,畜牧业产值远远高于种植业。根据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Department for Environment,Food and Rural Affairs.DEFRA)的统计资料,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英国食品、饲料及饮料的进口一直大于出口。20世纪末英国暴发疯牛病,震惊国际社会。这促使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措施,对政府部门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以加强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饲料等的监控和管理。

  一、 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及主要职能

  英国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在中央**,主要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地方各郡、区设立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以下是涉及食品质量**监管的主要部门:

  (一)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

  依据《1990年食品**法》(Food Safety Act I990)的规定,英国的食品**监管职能在中央原属农业渔业及食品部(MAFF)。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MAFF演变为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DEFRA下设环境、食品与耕作、农村与乡村和野生动物与虫害四个领域。在食品质量**方面,DEFRA的职责在于确保食品供应的可持续性、**与健康。在政策交流新体制下。它仍负责农药和兽药的监控项目等事务。

  整合以后的DEFRA在其政策执行与推进中包括几个层次。在大臣、部董事会等核心圈之外,是联邦食品与环境研究局、兽医实验室、环境渔业与水生科学中心、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兽医药品董事会等执行机构。在上述两个层次之外,还有非行政性的政府资助或控制的公共团体(Non 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NDPBs),如咨询团体、其他执行团体、环境局、海洋管理组织等。公营公司(如英国内河航运等)和其他机构(如森林委员会、废物与资源行动计划等)则构成政策执行的外围。它们都以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执行,使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正常运行,是食品质量**监管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 Agency,FSA)

  1999年11月,英国议会通过《1999年食品标准法》(Food Standards Act 1999),决定成立一个独立的食品**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它代表女王履行职能,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议会报告工作。2000年4月,该局开始运作,负责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所有食品**和标准方面的事务。食品标准局由委员会领导,其成员均为来自各相关领域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该局的中央机关设在伦敦,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设有执行机构。这些执行机构在该局的总体框架内制定符合各地区特点的有关食品的补充条例,并与当地的合作者如威尔士的公共健康实验局、北爱尔兰食品**和促进委员会等共同工作。

  鉴于英国的农业结构以畜牧业为主导,在食品标准局内,肉类卫生局(The Meat Hygiene Service,MHS)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向所有已登记注册过的肉类企业提供肉类检查服务,以保证肉类产品的卫生和被屠宰动物的福利。食品标准局还有36个独立的委员会与工作组,它们负责向标准局提出建议,帮助确保标准局给消费者的建议总是建立在*好和更新证据的基础之上。食品标准局也设有利益相关者论坛,包括执行部门利益相关者论坛、消费者论坛、行业论坛,以使主要的消费者组织、施压团体、行业和执行机构在非正式的基础上向食品标准局提出广泛关注的问题。

  总体而言,作为英国*重要的食品质量**监管部门,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主要有如下四项:一是制定政策,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根据《1999年食品标准法》规定,除非情况紧急,在采取行动和提出建议之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并向其咨询委员会的独立专家征求意见。二是服务,即向政府和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从生产到消费的建议和信息;通过提倡和促进准确而富有意义的标识来支持消费者的选择。三是检查,即为获得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监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相比其他国家,英国卫生部与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关系没有那么紧密。其工作包括制定国家标准,形成健康与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促进更为健康的生活。它和由其资助的独立性的国家性组织(ALBs)、咨询团体等国家卫生与社会福利组织一起工作。ALBs包括管理、标准、公众福利以及中央服务几个方面,负责管理健康与社会福利体系和工作组,制定国家标准等。咨询团体包括食品、消费品和环境中化学物质致癌性委员会,食品、消费品和环境中化学物质诱变性委员会以及食品、消费品和环境中化学物质毒性委员会。

  上述各机构都是国家层面的,而对于具体执法工作,在英国食品**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数百个地方政府承担。

  二、 主要法律和法规

  英国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管主要采用欧洲食品**局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一些具体问题,英国根据国情作出具体规定。在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英国国内的法律、法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确立基本原则的基本法,如《1990年食品**法》;二是针对具体产品、领域而作出的专门性规定,如《2003年英格兰肉制品条例》。以下是英国农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所涉及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专门性法规所涉及的一些主要领域。

  (一)食品**法(Food Safety Act 1990)

  《1990年食品**法》是一部内容丰富的重要法律,它建立在以往食品**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之上,并对它们进行了修订。同时,该法本身还具有诸多特色,是英国食品**方面的一部主要法律,其*新一次修订是2004年。该法主要目的是确保所有食品满足消费者在性质、物质、质量上的期望,并不受误导;提供有关公众健康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权利并规定违法行为;使英国在欧盟履行其成员国职责。该法为英国所有的食品法律、法规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框架,而没有陷入诸如食品化学物或微生物**性、食品质量或食品标识及广告具体细则等一类的细节。法律专注于基本原则,涵盖与食品相关的商业活动、食品来源、食品的接触材料等,覆盖了从初级生产到配送、零售和餐饮的整个食品链。关系每个社会成员,特别是食品生产、加工、储藏、配送和销售相关人员(种植养殖者、进口商),但又不包括具体的技术规则,而是给予政府权力制定相关规定,将细节问题留给补充法规。

  (二)食品标准法(Food Standards Act 1999)

  《1999年食品标准法》是英国食品**监管的另一部重要法律,其主要目的是建立食品标准局,明确食品标准局的职能、权力。依据该法,建立了食品标准局,法律也为该局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该法还修订了关于食品**和涉及食品的其他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定关于食源性**检测通报以及动物饲料的条款等。可以说,该法围绕食品标准局的工作职能对其建立、目标、组织安排工作、监管工作开展等作了全方位的规定。

  (三)食品卫生条例[Food Hygiene(England)Regulations 2006]

  《2006年食品卫生条例》的基础是欧盟法规852/2004,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欧盟852/2004法规制定了对所有食品企业运营者的基本卫生要求,明确设置了食品企业**生产食品的职责。《2006年食品卫生条例》撤销并取代了英国当时已有的大多数食品卫生国家法律,如《1995年食品**(总体食品卫生)条例》、《1995年食品**(温度控制)条例》。尽管如此,事实上,大多数与清洁、食品储藏室结构、设备设施条款、温度控制等相关的要求仍保持了一致。

  条例着眼于制定基本的卫生原则,重点在于如何确定并控制食品制备和销售中各个环节中的食品**风险。虽然条例提出了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一些基本要求,但并不是简单地让人遵循一系列规则,而是请执行者评估食品**风险,之后针对自身情况采取控制措施。条例很多地方就明确提出可根据适当的情况或在必要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尽管许多要**对食品企业的基本的*低要求,但如何运用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食品企业应保持清洁,但如何清洁、频率如何等则根据不同的企业而有所不同。

  该条例对所有食品企业,包括餐饮、零售、生产商、分销商、初级生产者(如农户)都会产生影响,而具体影响则取决于食品企业的规模和类型。条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食品、饮料及其成分。但一些企业,通常是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商,如乳制品、水产品批发商遵循其产品的特定规定。

  (四)其他专门性法规

  1.进口产品规定 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的英国,其进口一直大于出口,每年有大量食品、饮料、饲料来自于欧盟及欧盟以外地区。2005年,英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679.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209.6亿美元,进口额469.9亿美元。因此,英国对于进口产品质量**十分关注。在英国,如果欧盟法律还未完全统一,进口产品必须满足英国现有法律规定。在英国,食品必须按照《1990年食品**法》进行销售。

  除《1990年食品**法》这部一般性法律外,其他适用于进口食品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不含有动物成分的食品。如水果、蔬菜、谷物、药草、调味品、果汁等,包括在《进口食品规定》(IFRs)中。(2)含有动物成分的食品。如肉、肉饼、意大利腊肠、肉比萨饼、家禽、鱼、鸡蛋、牛奶、奶制品等,包括《1996年动物源产品(进出口)规定》、(1996年鲜肉(进口条件)规定》、《1984年进口食品规定》、《(1980年动物产品及家禽产品进口规定》、《1997年特定风险原料规定》等。

  2.肉制品规定 如前所述,畜牧业在英国农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英国对于肉制品的监管也非常重视。《2003年英格兰肉制品条例》是一部重要的专门性法规,该条例后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

  2001年11月,欧盟批准了委员会2001/101号指令,为了实现有效标识,在欧盟范围内引入新的“肉”的定义。新定义比英国《1984年肉制品及涂抹鱼肉产品条例》(The Meat Products and Spreadable Fish Products Regulations 1 984,MPSFPR)所提供的定义范围窄,被认为更贴合于消费者对肉这一概念的理解。欧盟食品标识法的变化使得英国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订。相较于《1984年肉制品及涂抹鱼肉产品条例》对于一些情况下肉制品标识的基本规定,其主要变化有三个:一是欧盟出于标识需要所给出的对于肉的新定义,它不同于英国已采用的定义,并设立了对所允许的脂肪含量和结缔组织的具体限制:二是对于香肠、汉堡、派等产品所要求的*低的肉含量建立在欧盟新定义的基础之上,由于新定义对脂肪有更低的限制,意味着实际的*低含量将更低;三是含肉的方式不同,不同于以往的“*少含肉量(%)”,新规定下应给出每种肉的实际含量(%)。

  3.农药管理规定 对于食品**监管所关注的另一大问题——农药残留,英国也作出了一系列规定。英国于1952年制定的《农药管理法规》,到现在已经过多次修改,内容也日趋完善。在英国,农药的储存、供应、广告宣传、销售和使用必须依照《1985年食品与环境保护法》、(1986年农药管理条例》(修正案)(The Control of Pesticides Regulations 1986,as amended,COPR)和《农药*大残留量条例》(The Pesticides Maximum Levels Regulations,the MRL Regulations)来进行管理。现行的《农药管理法规》(修正案)根据欧盟的相关法规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三、 监管及法律法规主要特点

  (一)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责任明确严格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英国的食品**法律体系由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如WTO有关协定)和区域性条约(如《罗马条约》等欧盟条约),国内法由基本法律和专门规定组成,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如《1990年食品**法》和《1999年食品标准法》等;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法》、《食品标准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食品标签条例》、《肉类制品条例》、《饲料卫生条例》和《食品添加剂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对基本法律的必要补充,它们数量众多,涉及对象广泛,涵盖各种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也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同时还为食品**监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英国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企业对食品**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处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政府在食品**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大限度地减少食品**风险。由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衔接紧密,处罚严厉,对各环节都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

  (二)实行垂直管理,监管机构职责明确

  相比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质量**监管,英国的监管体系部门比较单纯。英国的食品**监管在中央**,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如前所述,DEFRA的政策执行和推广分为核心圈、执行机构、非行政性政府资助或控制的公共团体、公营公司以及其他一些机构共五个层次,逐步垂直辐射推进。为强化监管职能,根据《1999年食品标准法》而成立的食品标准局更是独立的食品监督机构。其总部虽然设在伦敦,但在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都有国家办公室。它们为公众和政府提供包括从生产到消费的食品条例,同时通过这些条例的实施和有效的监管来保护食品质量**。食品标准局的肉类,卫生局是其监督机构。由于英国的食品**监管部门比较单一明了,因此,相对地各机构部门的监管职责也就更为明确。

  (三)注重制度建设,长效监管机制作用突出

  在食品**监管方面,英国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严格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通过建立机制和完善制度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力。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条例》都有专门的条例对企业生产档案建设、保存作出相应规定。在追溯制度方面,国家建立统一的数据库,记载生产链中被监控对象移动的轨迹,监测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状况,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发生重大的食品**事故时,地方主管部门可以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实现及时通知公众,紧急收回已流通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卫生部作出应急响应安排,*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在2005年2月的“苏丹红”事件中,英国食品标准局就曾紧急责令**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00多种被怀疑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

  此外,英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利用严格的法律和系统的监管,英国政府可以实现较为有效的防范有害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监管机制,使消费者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