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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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REACH法规条款67(3)的规定,在2013年6月1日前,一成员国可保持任何现有的和更严格的与附件XVII有关的物质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的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依据条约进行了通报。

    现有的涉及条款67(3)的通报是2009年6月9号公布的荷兰关于限制的通报(2009/C 130/03)。具体的限制条款列于表1。
表1 荷兰通报的对附件XVII的更严格的限制
REACH的附件XVII
更严格的限制
委员会授权
31.
(a)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8001-58-9
EC232-287-5
(b)杂酚油;清洗用油
CAS61789-28-4
EC263-047-8
(c)干馏油(煤焦油),萘油;萘油
 CAS84650-04-4
 EC283-484-8
(d)杂酚油,苊的分馏;清洗用油
 CSA90640-84-9
 EC292-605-3
(e)干馏油(煤焦油),上层馏分;重蒽油
CAS65996-91-0
EC266-026-1
(f)蒽油
CAS90640-80-5
EC292-602-7
(g)焦油酸,煤,原油;粗苯酚
CAS65996-85-2
EC266-019-3
(h)杂酚油,木材
CAS8021-39-4
EC232-419-1
(i)碱性的低温焦油;煤提取物中的碱性低温焦油
 CAS122384-78-5
 EC310-191-5
l   禁止在市售或者使用杂酚油处理过的木材,包括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
l   若从使用的地点移除,则禁止市售或使用处理过的旧木材的再使用,包括与地表水或地下水接触。
l   禁止在二手市场销售的处理过的木材的再利用的物质和混合物包括:
Ø 苯并[a]浓度在0.005%以上,及;
Ø 水萃取酚的浓度在3%以上
委员会决定
1999/832/EC
2002/59/EC
2002/884/EC
42.链烷,10~13个碳原子,氯;
短链氯代石蜡(SCCPs
EC287-476-5
CAS85535-84-8
限制短链氯代石蜡的使用:
l   橡胶、塑料或纺织品中作阻燃剂;
l   油漆、涂料或密封剂中作增塑剂
委员会决定
2007/395/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