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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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 229477 来源: 技术壁垒资源网

  为保障出口玩具的产品质量,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施出口玩具质量许可制度,*初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玩具种类包括布绒玩具、电动玩具(含电子玩具)、机械玩具(含童车)和塑料玩具等少数几类。

  由于2007年发生的一系列出口玩具召回事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发布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列入管理的出口玩具进行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制度。2008年1月,为实现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的统筹兼顾,避免重复,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效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将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工作与检验监管工作讲行统一管理。

  2009年3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使用标识应当符合中国玩具**的有关强制性要求。进入中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将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此外,中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3种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