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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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防护条例》,并作好应急准备,以便在我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中发生各类意外事故时,能快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可能的范围内*大限度的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

  (3)《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事故的应急响应:

  (1)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产生的事故

  (4)射线装置发生的事故

  1.4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调、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2、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3.1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直接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3.2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组成,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负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环保局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结束的确认,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

  3.3各部门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应急响应及善后所需经费;

  各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和经费落实情况。

  3.4专业咨询组

  专业咨询组是应急办公室设立的一个技术性机构。主要作用:对应急系统的组成、应急人员的培训、应急的训练演习、情报信息的收集、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协助应急办公室做出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

  3.5辐射监测技术组

  辐射监测技术组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组成,并视情况邀请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监测人员参加。

  3.6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终评价,由专业咨询组、辐射监测技术组有关成员组成。

  4、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的启动

  4.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和请求支援。

  4.2当地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机构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4.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机构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及相关部门。

  4.4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市级辐射应急响应方案,其中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中任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两个部门。

  5、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5.1一般辐射事故由所在县、区应急响应机构处理。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和影响扩大。

  5.3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专业咨询组、辐射监测技术组、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开展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专业咨询组应到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

  5.4辐射监测技术组在接到应急监测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辐射监测,判定辐射水平,专业咨询组提出咨询意见提供依据。

  5.5专业咨询组根据监测技术组监测结果和现场情况提出事故控制及善后措施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并组织实施。

  5.6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由所在县、区应急响应机构处理,较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响应机构处理,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报请省应急响应机构处理。

  5.7应急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后果:

  (1)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可能受放射性污染或者辐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受污染的人员进行去污,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疗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污染,整治环境,在污染现场未达**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

  6、应急终止和恢复

  6.1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申请提出,经应急办公室会同辐射监测专业组和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研究,由应急办公室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

  6.2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公室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责成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在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后期,组织、指导有计划的环境辐射跟踪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计划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应急终止后,应急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7、其他

  7.1各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

  (3)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4)辐射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7.2我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8、应急响应

  8.1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辐射事故由所在县、区应急响应机构处理,较大辐射事故由市应急响应机构处理,重大和特大辐射事故报请省应急响应机构处理。

  8.2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8.3当地应急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8.4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机构和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及相关部门。

  8.5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省政府;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8.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中任一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两个部门。

  9、应急措施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后果:

  (1)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可能受放射性污染或者辐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对受污染的人员进行去污,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疗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确定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污染,整治环境,在污染现场未达**水平以前,不得解除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