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建立“分权制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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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建立政府采购的“分权制衡”制度,即监管与采购权力分开,不将采购权集中于某个部门,实行与已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具体集中采购代理操作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的“分权制衡”制度,即监管与采购权力分开,不将采购权集中于某个部门,实行与已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具体集中采购代理操作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设立在各级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    
    在6月29日于河北承德召开的**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联席会上,记者从会议提供的材料中发现,2003年《政府采购法》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模式依旧五花八门。广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梁戈敏认为,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五花八门与政府采购的宗旨和目标不相符。而且这种现状如果不加以纠正,必将影响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     
    《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政府采购中心等机构。其初衷是为了预防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中产生腐败,防止权钱交易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却不少。目前,国内政府采购中心从上到下都是断裂开的,虽然这种机构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但隶属关系却有8种模式,且机构设置五花八门与政府采购的宗旨和目标不相符。可以说,这是政府集中采购机制的一块“硬伤”。     
    其实,政府集中采购在国际上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美国于1761年就颁布了政府采购法,英国政府也于1782年设立了负责政府采购的文具公用局。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阳光工程”的“防腐功能”,原因在于采购主体“分权制衡”,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息、公平竞争、无法暗箱操作;严格按程序运作,按标准衡量取舍,从而保证了公平公正。     
    但是,目前国内政府集中采购模式设计还远远没达到这个境界。自2003年1月1日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政府集中采购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交易量连年递增,然而,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供应商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争议不断出现。“阳光法”下为何难见阳光?以致许多人批评政府采购是“变许多人的分散腐败为少数人的集中腐败”,从而对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产生质疑。     
    据《北京晨报》报道,2003年10月,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2004年10月,北京现代沃尔参加了投标,但开标结果,两次竞标中标者是同一家公司。现代沃尔的投标价格为每台5.68万元,中标公司价格*高,为8万元,568台仪器差价竟达1000万余元。同年12月,现代沃尔就此事向财政部提出了投诉,但财政部对投诉没有回复。现代沃尔以“财政部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今年6月7日,该案二审开庭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要求财政部必须给予答复。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此事不管*终结果如何,在这次政府采购中,报价*低却被淘汰出局,导致发改委和卫生部多支出1000万元的费用,让政府集中采购模式遭受媒体和公众的质疑。
近年来,由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健全或设置错位,一些政府部门将采购事宜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不少甚至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随后招标机构补办手续。这类业务的操作规范性和严谨性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严重背离,采购效果也很不明显。更重要的是,这种采购模式会使一些原本不规范的行为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之合法化,商业贿赂行为更具隐蔽性。      
    其实,政府集中采购是一柄“双刃剑”。尽管其目的在于节约资金,防止采购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但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和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这种“阳光工程”正面临着商业行为的侵蚀。在市场机制越来越法制化的社会,如何保证集中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除了市场因素影响集采公开透明度外,法律因素尤其重要。确保采购过程走向市场化、法制化、透明化,仅仅依靠《政府采购法》是不够的,当前还需要相应的制度来监管、监督,并且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法制化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